为什么逻辑上是“证有不证无”

夏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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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我的专栏文章:《针灸到底有没有用》一文中已经分析过,为什么“无”是没办法证明的:逻辑学上只能证明某种事物存在,而不能证明不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某种事物存在的人天然存在着举证义务。比如主张上帝存在的人应该自己举出上帝存在的证据,而不是让认为上帝不存在的人举出上帝不存在的证据,因为这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主张上帝不存在的人不可能找遍这个宇宙的角落,即便找遍了这个宇宙的所有角落也没有找到上帝,主张存在的人还可以来这么一句:上帝会不会在平行宇宙里呢?——即认为无的人不可能穷举所有可能性来证明无,举证责任是在主张有的这一方的。

逻辑学上“无”无法证明这个道理其实并不复杂,我可以再举一例帮助大家理解。比如我主张现实世界中的孙悟空是存在的,那么怎么证明有呢?我应该把孙悟空抓过来展示在大家面前,或者我应该拍到真实的孙悟空肖像照片,但是你怎么让我证明没有孙悟空呢?在地球上找不到不能证明没有,在太阳系找不到不能证明没有,在银河系找不到不能证明没有,在这个宇宙找不到不能证明没有,总之是无法证明的。证明无的过程只能是逐渐逼近无,而不能真正证明无。

还有一个例子是罗素的茶壶(Russell’s teapot):或称天体茶壶(Celestial Teapot)、宇宙中的茶壶(Cosmic Teapot),是由哲学家伯特兰·罗素塑造的一个类比概念,说明举证责任在于提出不可证伪的宣称的人,特别是在宗教当中宣称神存在的人。罗素以之驳斥有神论者声称“怀疑论在怀疑宗教主张的不可证伪性时具有举证责任”的说法。罗素写道:如果他声称,有一个茶壶在地球和火星之间围绕太阳转,而他指望别人相信他的理由,居然是没有人能证明这声明是错的,他认为这显然是荒谬的。

还有一个经典的例子叫做“车库里的火龙”(卡尔·萨根的龙喻):你说你家车库里有一条火龙,我说可是我在你家车库看不到这条火龙,你说它是透明的;我说可是我用红外线感应仪也测不到它,你说它是没有温度的;我说可是我把整个车库都填满了还是没有发现它的形状,你说它就是可以被穿过的……因此,要按你的逻辑来论证的话,我们永远不可能否认它的存在,这条火龙无法被证明不存在。——然而反过来,证明它存在却很容易,只要你拿出可靠的证据证明它存在即可。因此,你不能在主张了“我家车库里有一条火龙”以后,让别人证明这条火龙不存在,这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的:不能“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谁主张谁举证”的完整表述应该是:谁主张有谁举证,主张无的一方可以默认不用举证,直到主张有的一方拿出可靠证据证明有为止。

归根到底我们要说什么呢:一个学说只有具备可证伪性才应该被肯定(波普尔)。什么叫可证伪性呢?也就是说这个学说具有可以被推翻的可能性。科学从来不会争论它永远是对的,但它具备“可证伪性”,即要求你的理论假设可以被验证,具备可以被验证的标准,你得为自己的观点或理论提供严格的证据,只要你的举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满足了科学举证的要求,你的观点或理论就会被科学共同体所接受。而这种举证方式可以保证一旦有新的发现证明之前的理论或结论是错误的,就可以对其进行修正、优化,而科学就可以在这种不断地修正、优化的过程中,逐渐地逼近真相。其实只要稍微有点科学素养的人,就可以明白这个原本就不高深的道理,而那些不认可这一举证逻辑的人,往往很容易变成一个宗教、伪科学和玄学爱好者。

比如有这么一种学说,永远不用担心会被人推翻,那就是中医阴阳五行理论。中医认为:“左肝右肺”、“人体有12经络循行”……但是当我们有了解剖学之后,发现,怎么肝是在右边的?老中医说:别激动,好好研究下中国伟大的医学!你太傲慢了!你只是执着在具体的脏器上,看到肝在右边,但是你没有理解到中国医学的“气”,肝虽然在左边,但是肝的“气”却是在右边的。于是你问老先生什么是气啊,然后你听到了一套玄之又玄的理论,脏象之学,气是靠感悟的,不能用言语来说明的。(《我的车库里有一条喷火龙——什么是证伪理论》,之間)

再比如,虽然中医们一开始都是把人体五脏当成具体的器官去描述、去运用、去治病的,但是当中医们发现中医五脏的概念与功能划分与现代医学并不相符以后,就强行把脏腑虚拟化了(恽铁樵:“内经之五脏,非血肉之五脏,乃四时之五脏”),这样的虚拟化的“五脏”,当然不可能被证明“无”,所以中医们再一次胜利了。传统医学的内核是神秘主义,这个内核与宗教信仰有相似之处,虽然前者有时也夹杂了一些朴素唯物主义的认知,但本质还是借助唯物主义来解释其神秘主义。神秘主义理论已经被现代科学排除于自然科学体系之外,而阴阳五行却仍然在指导具体的医学,并将之在现代医学中烘托出“遗世而独立”的状态,以寒湿毒邪经络穴位这些神秘主义的辞藻来解释生命现象。自我封闭,循环论证,以古为尊,“古医”已然成为类宗教信仰(医生妈妈欧茜)。


最后我们发现,中医理论永远不会有出错的那一天,阴阳五行永远不会有被证明“无”的那一天,穿山甲的药效永远不会有被证明“不存在”的那一天。事实上,正因为穿山甲的药效没有真正的科学证据证明,我们更应该对穿山甲的药效存疑,主张用真正的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实验结果来证明其疗效以后,才可以拿来给病人用来治病,否则,仅仅凭着青鹿中医自己也承认的“有缺陷的文献”当证据,就要把穿山甲迫害到这种濒临灭绝的程度,这无疑是愚昧和残忍的。退一步说,等到青鹿中医的有效“证据”没有现代科学不认可的缺陷了,我们再用穿山甲做药,才是一种对得起患者、对得起濒临灭绝野生动物的有良心的做法和态度。虽然科学上可以允许假说的存在,并等待将来的证据去证明它,但是医疗实践与那些不会造成实际危害的科学假说不同,我们不能靠阴阳五行理论这种“假说”(事实上是伪科学)治病,更不能给病人吃事实上没有证据证明药效,却有证据证明有害的中成药,特别是那些会造成患者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的中成药注射液,因为这不仅会耽误病人的病情,也会对病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导致病人死亡,我们应该用科学方法与手段(如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实验、严格的三期临床试验等)验证现存中成药究竟是否存在有效成分、有效成分发挥作用的机理、验证毒副作用、验证安全剂量,并不再允许中成药的说明书上出现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的“三个尚不明确”,这才是一种对人民健康真正负责任的态度。

当然,虽然逻辑学上“无”是无法证明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存在着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比如,对于药物的毒副作用,我们会要求制药公司提供药代动力学、毒理学实验数据:如果存在毒副作用,应该给出具体存在哪些毒副作用,安全剂量是多少,并告知消费者,这才是一种对人民健康负责任的态度;如果厂商认为不存在毒副作用,也应该给出严格验药的结果报告,才能够取得上市销售的资格,而不是把举证责任甩给无力进行验证的民众。再比如,对于转基因食品,我们会要求转基因作物公司提供毒理学实验、环境释放试验数据,证明转基因作物不存在毒副作用,不会致癌,不影响生育能力,不破坏生态系统等等,再准许它们上市销售。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药物的毒副作用是不可能被真正证明“无”的,虽然有些药物目前没有发现毒副作用,但是未来它们还是可能会被发现有新的毒副作用,这也正是如四环素、律博定(tambocor)等药物虽然一开始被认为安全可用,最后却被进一步的科学证据证明有害,并被限制使用的原因;同样,转基因食品也不可能被彻底证明无害,即便我们证明了吃转基因食品10年内无害,也不能证明50年内无害,归根到底,我们的严谨结论其实是:转基因食品并不存在比传统食品更高的风险。——这些结论的出现归根到底就是因为:逻辑学上“无”是无法真正证明的。

再比如,法律上,一般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先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时再作相反的举证,原、被告分别对其举证承担相应责任。但凡事总有例外,法律规定了11种特殊情形,不适用前述一般原则,而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下面就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11种情形:

1.公司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以上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就可以发现,这些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都是在相关纠纷中拥有更多资源、掌握更多信息、更为强势、更多得利的一方,如果在这些纠纷中要求主张有的原告一方进行举证,而对主张无的被告一方网开一面,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主张有的原告,往往由于能力水平、技术水平、资源水平所限,拿不出真正的证据,无法举证被告确实存在责任。所以在这些情形中,不再适用“谁主张有,谁举证”,而是要求被告先自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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