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Uber在香港合法嗎?乘客會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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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在 2020 年曾經就 Uber 的經營模式是否合法 (間接地) 作出裁決?乘客選搭 Uber,又有沒有法律風險呢?保險方面又有何值得關注?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早前《法律101》提及的士司機有權不收取大額鈔票,有讀者留言分享乘搭的士的不快經歷,表示寧願乘搭 Uber。

不知各位是否知道,終審法院在 2020 年曾經就 Uber 的經營模式是否合法 (間接地) 作出裁決?乘客選搭 Uber,又有沒有法律風險呢?保險方面又有何值得關注?

目錄

I. 非法取酬載客罪
II. 終審法院裁決
III. 保險議題
IV. Uber 合法化?

非法取酬載客罪

根據現行法例,私家車必須先領取牌照,才可取酬載客。《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列明,除非車輛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私家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之用。

首次定罪可處最高 5,000 元罰款及監禁 3 個月;再次定罪可處最高 10,000 元罰款及監禁 6 個月。此罪規管司機取酬載客的行為,乘客理應不會觸犯此罪。

終審法院裁決

2020年,24名曾於裁判法院被判處「非法取酬載客」罪成的 Uber 司機,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上述罪行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定義。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述罪行的立法目的,是嚴格規管將車輛出租接載乘客的行為。雖然立法時並未刻意考慮 Uber 的商業模式,但 Uber 司機的取酬載客行為,正正是當局立法時希望規管的行為。

考慮到立法原意,「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解讀,應根據載客的性質或情況 (nature or circumstances) 而判斷。雖然司機是從 Uber 公司,而非直接從乘客收取報酬,但此安排明顯是取酬載客業務的特徵,屬受條例規管的行為。因此控罪有效,駁回上訴。

Uber 當時回應指,對終院判決感到失望,又指香港對汽車共乘服務,一直欠缺明確法規,希望政府能與 Uber 會面,讓各持份者一起探討妥善方案。

須留意,此裁決針對的是 Uber 司機取酬載客的行為,而不是 Uber 作為一家公司在港經營業務的合法性。因此文首提及此案是「間接地」就 Uber 業務合法性作出的裁決。

另外,現時 Uber 容許乘客選擇呼召的士,而的士本身已擁有取酬載客所須牌照,因此的士司機經 Uber 接客,理論上不會干犯此罪。

保險議題

此外,就 Uber 的經營模式,保險方面亦有其法律複雜性。《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人士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為車輛購買符合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即俗稱「三保」。

法例要求「三保」必須保障第三者人身傷亡,但財物損失則非必須(雖然市面大多「三保」計劃亦保障財物損失)。

但一些「三保」的條款,會列明不保障因非法行為,或因商業用途導致的損失。司機會否因非法取酬載客,或被指將車輛用作商業用途,而不獲「三保」保障?實質情況須視乎保單條款而定,難以一概而論。

Uber 合法化?

Uber 在香港的使用率不低,但社會對於 Uber 合法化反應不一,有人認為 Uber 服務比的士可靠,喜歡乘搭 Uber 多於的士;的士業界則認為 Uber 屬非法經營的「白牌車」,令業界利益受損。

現時尚未見法律改革委員會或立法會,對 Uber 合法化有具體跟進工作。面對創新科技、共享經濟模式,香港法例應怎樣發展?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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